合同环境服务商业模式案例及探析

来源:    发布时间:2011-8-31   浏览次数:11565  

  在2010年9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明确将节能环保产业列入重点培育对象。节能产业,由于受到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模式的助力推动,已经率先升级为服务业。而作为环保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服务业,为了达到同样的发展水平,提出了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呼应的“合同环境服务”概念,寄希望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理念与经验能同样作用于环保产业,促进环境服务业的发展。

  “合同环境服务”是一个新的概念,要使它发挥对产业的推动力,关键在于有供需双方都认可的商业模式。

  (一)合同环境服务现有商业模式

  从商业模式的角度来解释,合同环境服务,也可以说是市场化环境服务商业模式的总称。按市场需求主体的不同,合同环境服务也可以基本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形式一: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支付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主要市场有市政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固废处理、环境修复与管理,它的实质是政府环境服务的综合外包采购。从广义的环境服务来看,可以给政府提供的环境服务有“检测诊断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建设服务、设备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投融资服务、污染治理服务、环保设施运营服务”。而面向政府的合同环境服务,更强调服务的综合性,并且具有“按效果收费”的特点。

  目前面向政府的、较为成熟的合同环境服务商业模式当属市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后来延伸到污泥处理、固废处理等领域的项目,其主流模式是BOT、TOT模式。

  BOT,即“投资建设—运营—转让”;TOT,即“投资收购—运营—转让”。二者的区别在于BOT模式下企业需负责项目的建设,而TOT不需要。但实际项目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企业投资收购已有项目后,通常会有扩建、改建等情况,因此TOT和BOT模式经常会在同一个项目中同时存在。

  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企业为政府提供的是“集投融资服务、工程服务、设施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并且经营项目的收入来自于环境服务的效果——如处理污水的水质水量、污泥的含水率及处理量、垃圾的处理量及发电量等。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案例——大连春柳河污水厂TOT+工业水厂BOT项目

  (1)项目概况:

  春柳河污水厂早期定位为城市二级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8万吨/天,建设期投资约8500万元人民币。处理厂出水只有少量回用,多数排海。该厂问题一是出水水质部分不达标;二是处理水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进水量。

  (2)项目方案:

  政府立项,对春柳河污水厂进行TOT模式招标运营,并允许中标单位用BOT模式新建一座出水标准满足工业锅炉用水的工业水厂。

  投资者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首先对春柳河污水厂进行升级改造,使其处理规模达到12万吨/天,出水标准满足一级B标准。BOT建成的工业水厂对春柳河污水厂的一级B出水进行深度处理,以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标准。

  政府通过春柳河TOT项目获得8000万元转让金,将其中4000万入股工业水厂,并负责协调城市用水大户使用其出水;其余4000万建设其他项目或者安置春柳河污水厂闲置职工等。

  (3)项目效果分析:

  从政府的角度讲,TOT盘活了固定资产,以存量换增量,可将未来的收入现在一次性提取。政府可将TOT融得的部分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以少量国有资本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众所周知,BOT项目融资的一大缺点就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对项目没有控制权,而政府入股项目公司可以避免这一点。

  从投资者角度来讲,BOT项目融资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为。而从国内外民营BOT项目成败的经验看,政府一定比例的投资是吸引民间资金的前提。在BOT的各个阶段政府会协调各方关系,推动BOT项目的顺利进行,这无疑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使投资者对项目更有信心,对促成BOT项目融资极为有利。TOT使项目公司从BOT特许期一开始就有收入,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入使BOT项目公司的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形式二: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将节省下来的减排费用与环境服务商共享

  目前主要市场有烟气脱硫的合同减排、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理、合同能源管理等等,它的实质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外包及服务购买。从常规的面向污染企业的环境服务来看,也主要是独立单一的“检测诊断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建设服务、设备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污染治理服务、设施运营服务”等,而“合同环境服务”更多地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结构。

  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MANAGEMENTCONTRACT),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企业提供节能投资和节能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企业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企业提供的节能设施和设备。EMC模式要求企业能为客户提供“能源审计、诊断评估、改善方案规划、改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到资金筹集的财务计划及投资回收保证”等全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结构式的合同环境服务,目前还是主要应用于节能领域,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服务效果较容易界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只要其采购环境服务的支出小于直接排污的支出,即可达到预定的效果,而因此节省的费用支出,则成为合同双方的收益来源,实现双方的共赢。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昌科供暖中心节能项目

  (1)项目概况

  北京昌科供暖中心供热对象大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建筑,且原系统没有热网监控系统,无法对热网进行全面的监控与管理,换热系统、控制系统比较落后,存在较大的能源浪费现象。改造前年蒸汽供应量约270000t;年电耗约192万kWh;年补水量约62500t。

  (2)项目方案

  昌科供暖中心与北京中竞同创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节能改造合作,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从技术、设备、管理全方位实现了系统的优化。更换了老化的管式换热器;构建了热网监控系统;增加了具有气候补偿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安装了全自动补水变频系统;对工业蒸汽用户实现了远程监测;采用“循环水泵超常规节电”技术,使循环泵工作在最高效率点上;采用“根除热网水力失调”技术,实现了热网水力平衡;安装了新型除污器等。

  (3)项目效果:

  项目总投资约800万元人民币,节能收益约500万元/a。第一年,投资方分享100%,客户无分享;第二年,投资方分享90%,客户分享10%;第三年,投资方分享80%,客户分享20%。项目改造后年节煤约9000tce(节煤率:>18%);节电约820000kWh(节电率:>40%);节水约12500t(节水率:>18%)。节能改造后每个采暖季二氧化碳减排量约为6300t。

  污染减排案例——河北唐山丰南造纸厂废纸造纸污水处理项目

  (1)项目概况:

  该造纸厂每年废水排放297万t。

  (2)项目方案:

  采用国内较先进的微滤机及废纸造纸废液悬挂链生物曝气塘工艺,投资额污水处理设施投资600万元进行废水处理。

  (3)项目效果分析:

  可回收利用固形物2500t,按废纸(每吨1000元)折价,回收价值250万元,年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10a)60万元,每年创经济效益72.64万元。另外考虑年减少废水排放297万t产生的效益,经济效益更为可观。废水回用率达90%以上.年减少废水排放297万t,外排废水达标率100%。年固废综合利用量2500t,环境效益十分明显。

  (二)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尝试

  在原有商业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供需双方也在尝试着对商业模式进行创新。

  1、从BOT模式演变而来的创新模式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特点:项目一旦建成,企业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服务。

  利弊:该模式在资产权属上有利于企业,企业为了提高收入,更愿意为项目增加投资;但由于政府通常希望对市政基础设施的资产有良好的控制力,因此会慎重采用该模式。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特点:企业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利弊:该模式在资产权属上有利于企业融资,但由于经营期满后仍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因此为改进设施运营效果的后续投资动力会减弱;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设施仍不具有所有权。

  (3)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特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向政府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企业进行设施运营。

  利弊:企业投资收回较快,无需通过多年的运营收入来收回投资;政府须有较好的财力,相比建设、运营分别招商,BTO模式能使企业为便于开展后期运营管理而更好地进行项目建设。

  (4)DBO(Design-Build-Operate)即:设计—建设—运营。

  特点:政府拥有项目所有权,企业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政府向企业付费。

  利弊:企业不承担项目投资,但项目专业技术风险均由企业承担,企业为便于开展后期运营管理,将尽力优化设计、平衡建设成本与质量,企业也因此受益,减少了因设计、建设问题导致的运营管理困难;政府的财政支付压力较大。

  (5)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即:设计—建设—运营—转让。

  特点:企业投资,并负责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经过一定期限后,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利弊:企业承担投融资,投资回收期较长,在专业技术风险承担和运营管理受益上同DBO;政府财政压力较小。

  上述创新模式中,环保产业的企业联盟在努力地宣传和推动DBO模式。但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吸引社会投资,而DBO虽然引入了市场机制,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还是要自己出钱建设设施。一旦不能实现获得资金的目的,那么政府宁可选择不引入市场机制,而让原来的国有市政企业来运营。因此,地方政府对推行DBO模式的兴趣并不大。但DBO责任主体的一体化仍然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现阶段为了解决资金的矛盾,所以也有了DBOT这样的模式。

  2、合同环境服务开拓新的应用领域

  (1)面向政府的“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领域

  在政府的其他环境责任中,比如河流、土壤、生态修复等,其环境服务效果虽然较容易界定,但由于环境服务缺乏定价标准,阻碍了相关领域的环境治理进度,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初步计划选定部分试点,在土壤、河流、生态修复等多方面进行合同环境服务,希望能在相关领域探索出合适的环境服务模式。

  (2)面向污染企业的“非节能”项目领域

  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在工业废水处理方面前景广阔,在电力、钢铁等行业的相关废水处理方面,专业水处理公司更加具备优势。对此市场,环保部门应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增加企业治污的动力,以促进其采购合同环境服务。

  而市政供水、城市供热是直接面向环境终端用户的服务市场,环境服务商可以提供的价值体现在供水供热企业成本支出的减少。

  在市政污水领域,在现有BOT模式下,企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或者通过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将运营管理进行外包,都可以实现环境服务的经济效益。

  (三)合同环境服务商业模式对环保企业的影响

  近些年,通过引入合同环境服务,环保企业由只向市场提供设备、工程等服务逐渐向综合环境供应商转变,环保产业实现从单一产业链向全产业链的发展。市场主体也经历了由设备公司,到工程公司,到投资公司,再到运营公司的转变。采购方与服务企业间的关系也随之改变,由采购工程设备转为采购公司。这就催生了两类新的服务企业,即综合环境服务商与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

  综合环境服务商,诸如北控水务、首创股份、中环水务等环保企业,集投融资、设备集成、工程建设、运营乃至最后环境效果的负责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商,具有强大的投融资能力、综合的技术集成能力、良好的企业品牌及相应的规模。

  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诸如北京市政院、上海市政院、中国城建院等科研院所及美国美华集团等提供解决方案的公司,提供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甚至运营等服务的方案提供商。与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最大不同,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不参与投融资,而是提供除此之外的所有专业服务。

  对于资金充沛的地区和污染企业,可以选择环境解决方案提供商,而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的情况下,综合环境服务商,因其不仅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还具备强大的投融资能力而更受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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